興安盟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以推進農牧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機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為基本要求,堅持突出補貼重點,全力保障糧食和主要農產品生產全程機械化的需求,為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提供堅實的物質技術支撐;堅持綠色生態導向,大力推廣節能環保、精準高效農機化技術,為農牧業綠色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堅持推動科技創新,加快技術先進農機產品推廣,促進農機工業轉型升級,提升農機作業質量;保持政策持續和穩定,推動普惠共享,推進補貼范圍內機具敞開補貼,促進農機社會化服務,切實增強政策獲得感;創新組織管理,著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嚴懲失信違規行為,嚴防系統性違規風險,確保政策規范廉潔高效實施,不斷提升公眾滿意度和政策實現度。
二、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11大類22小類49個品目(詳見附件1)。自治區財政資金對牧區牧民購置畜牧業機械實行累加補貼和單獨補貼,單獨補貼的畜牧業機械未列入中央財政資金補貼范圍的自治區特需產品,僅限自治區選型產品和裝載機、風光互補設備。補貼范圍內機具實行敞開補貼,并優先補貼農牧業生產特別是全程機械化生產所需大型、高科技產品,以及支持農牧業綠色發展的機械產品,包括深松整地、免耕播種、高效植保、節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稈還田離田、殘膜回收、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機械產品。
補貼機具是當年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一是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二是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三是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2018年自治區啟動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具體辦法另發。
三、補貼對象和標準
(一)補貼對象。農機購置補貼對象為興安盟境內從事農牧業生產的個人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畜牧業機械補貼僅限牧民和牧民生產經營組織,牧民和牧民生產經營組織界定以持有草場承包經營證件為依據。補貼對象不包括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財政供養人員,即國家公務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工、事業單位職工(含聘用制職工)不在補貼對象之列。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含牧民生產經營組織,下同)是指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牧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臺數。一戶購機者年度內享受補貼購機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臺套,即1臺拖拉機或1臺自走式機械和3臺作業機具。其中補貼的微耕機數量不超過1臺;補貼的指針式噴灌機械數量不超過2套(每套以中心支軸或機車〔頭〕為一個計數單元,每套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中心支軸或機車〔頭〕不得單獨補貼);一個生鮮乳收購站年度內享受補貼的大型擠奶機數量不超過1臺。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補貼機械可不受補貼臺數限制,經旗縣農機主管部門研究,書面報備旗縣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存檔。
(三)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具體見內蒙古自治區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附件2)。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5萬元。牧民及牧民生產經營組織購置畜牧業機械在中央財政資金定額補貼基礎上,自治區財政資金累加補貼20%;自治區財政資金單獨補貼的,按照不高于上年平均銷售價30%測算,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不超過3萬元。實行末臺補貼的,即結余資金不足補貼一臺,可低于規定補貼標準單補一臺;也可以對末臺進行累加補貼,但總補貼比例不得超過50%。
補貼額的調整工作一般按年度進行。繼續施行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定額+比例”模式,防止個別產品補貼額過高情況發生。
四、資金分配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安排覆蓋全盟所有農牧業旗縣(場)。綜合考慮各旗縣市農作物播種面積、牲畜頭數、農村牧區人口數量、購機需求、績效管理等因素,確定各旗縣市資金規模,下達補貼資金。我盟分兩次將補貼資金下撥旗縣市,通過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分配實施。資金安排向自治區農牧業高質量發展十大三年行動計劃示范區、基地建設傾斜,優先保證十大行動機械裝備補貼。
自治區財政牧民購置畜牧業機械補貼資金安排在1個牧業旗和3個半農半牧旗縣,即科右中旗、科右前旗、扎賚特旗和突泉縣。興安盟農牧場按旗縣建制對待,接受盟農牧業局、財政局指導和管理,統一標準、統一行動、統一考核。
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保證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五、工作程序
繼續施行“開放購機、先購后補、持據申請、簡化辦理”做法。具體流程:
(一)發布通知。自治區及以下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通知。
(二)組織投檔。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自治區農機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形式審核,集中公布投檔產品信息匯總表。原則上每年投檔次數不少于兩次。
(三)開放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機購機,先購機后申請購置補貼,并對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義務。自治區農機生產企業和區內外安裝類擠奶機生產企業可繼續直銷配貨。凡申請補貼的購機者,須向供貨企業索取發票和所購補貼機具基本信息單(附件3),供購機者戶籍所在旗縣農機主管部門核實。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實現購置行為及資金往來全程留痕。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常年開通,年度間系統切換有序銜接,方便購機者申請補貼。
(四)持據申請。購機者本人攜帶購機發票、補貼機具基本信息單、身份證、戶口本、惠農“一卡通”(銀行卡),到戶籍所屬旗縣農機主管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農機購置補貼需提供營業執照原件、經辦人為本組織成員證明。牧民申請購機補貼,須同時提供自治區統一制發的草場承包經營證書原件;分戶后共用草場證或草場證未發放到戶的,須提供共用草場證原件及購機者所在蘇木或嘎查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購機者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旗縣農機主管部門按照購機者現場申請先后順序受理,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確定無誤后,通過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錄入補貼信息,簽發補貼指標確認書(附件4)。指標確認書一式兩份,其中一份交購機者,一份存檔,購機者本人應在補貼指標確認書相應欄目中簽字按手印,確認本人非財政供養人員身份,并對承諾內容真實性負責;本人確有原因無法到場辦理的,須書面委托他人辦理。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禁止農機產銷企業參與或代替購機者辦理補貼具體操作事項。
(五)結算兌付。旗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時限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組織核驗重點機具,辦理補貼資金發放。旗縣農機主管部門整理匯總補貼資金結算材料(附件5),原則上每月報送旗縣財政部門一次。旗縣財政部門自收到同級農機主管部門報賬結算材料,每月一次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符合要求的購機者惠農“一卡通”(銀行卡)賬戶。補貼給農牧民專業合作社或其他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資金,撥付到上述組織公共賬戶;未開設公共賬戶的,經組織成員同意簽字,材料報旗縣農機主管部門備案后,可撥付到組織法人或其他成員個人惠農“一卡通”賬戶。對安裝類、設施類或管理、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可在生產應用一段時期后兌付補貼資金。
五、工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補貼工作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認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盟市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旗縣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重點開展旗縣補貼方案審核、補貼資金需求審核、督導檢查、違規查處等工作。旗縣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共同做好補貼資金需求摸底、補貼對象確認、補貼機具核實、補貼資金兌付、違規行為處理等工作,重大事項須提交旗縣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形成書面決議等材料,并保證補貼資金安全。
農機試驗鑒定機構要以先進、適用、綠色、高效為原則制定公布鑒定產品種類指南,并及時公開鑒定證書、鑒定結果和產品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為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嚴守工作紀律。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依法依規辦事,認真履行職責。一是嚴格按照規定開展工作、實施程序管理。針對地方實際進行工作方法創新的,應集體研究做出決定,經當地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形成政府書面決議,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二是嚴格按照規定時限辦事,包括信息公開時限、審核結算時限、受理投訴辦結時限等,保證政令暢通,保障服務對象權益。三是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嚴格遵守廉潔從政規定,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公開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堅決杜絕慵懶散推、敷衍塞責的不良風氣,營造風清氣正工作氛圍。
(三)做好政策宣傳。自治區將圍繞實施方案統一編寫印發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提綱,盟市、旗縣依據提綱細化宣傳工作,聯系廣播電視臺、報社,開展集中廣泛宣傳,形成浩大聲勢,讓農牧民和社會廣泛深入了解具體政策規定,激發農牧民群眾購機用機積極性。盟市、旗縣還要利用互聯網、微信公眾號、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靈活機動形式,延長宣傳鏈條和宣傳時限,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到農村牧區,讓農牧民和第一線生產經營者準確掌握政策,確保政策順利實施。
(四)嚴格規范操作。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受益公示等工作。旗縣(場)要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政務大廳等公開場所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一站式”服務,力爭做到購機者“只跑一次”,最大程度方便服務對象。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補貼;不同年度國家及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變動、終止的,按變動終止情況執行。
要重點加強對大中型機具的核驗和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等異常申請補貼情形的監管,自治區統一印發核實登記表(附件6)。我盟確定的重點核實機具為實行牌證照管理的機具和大型農機具(大型農機具是指與功率73.5kW及以上大型拖拉機配套的農機具),核實的數量為補貼購置數量的100%,實行牌證照管理的機具可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上牌過程中一并核驗。各旗縣市在盟里確定的重點核實機具基礎上,根據當地實際,科學確定本地區核實機具品種和數量,核實工作由旗縣市農機主管部門具體落實。
(五)落實信息公開。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全面建立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對申請購機補貼者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補貼機具信息表、投訴咨詢方式、違規查處結果等重點信息全面公開,實時公布補貼資金申請登記進度和享受補貼購機者信息(附件7)。補貼對象的補貼信息,除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和“一卡通”(銀行卡)賬戶等個人隱私信息外,應予公開。末臺補貼辦結后,在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新錄入一份申請,操作時在原機具出廠編號、發票后加“1”虛擬編號分配,并在備注欄說明,一并予以公開。
(六)加強監督管理。全面建立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內部控制規程,規范業務流程,強化監督制約。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向旗縣延伸,強化結果運用。明確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鑒定機構和認證機構的責任義務,加強管理。要加強購機者信息保護,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
各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認真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內農牧規發〔2017〕9號)精神,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度。
(七)加快實施進度。各旗縣市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主管部門定期調度和發布資金使用進度,避免出現資金大量結轉。上年結轉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對資金結轉量大的地區少安排甚至不安排補貼資金,連續兩年未用完補貼資金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各旗縣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配合,加快政策落實進度,特別是加速資金結算和資金兌付進度,確保資金管理“月結年清”,切實保障購機者利益。各地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及結算兌付情況將作為績效考核及下年度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對資金結算兌付進度緩慢地區,適度削減下年度資金安排,保證資金使用效果。
各旗縣市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補貼實施方案(2018—2020年),印發執行并抄報興安盟農牧業局、財政局。每年11月30日前,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施情況總結報送興安盟農牧業局、財政局。工作總結內容包括基本情況、采取措施、實施成效、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相關材料電子版同時報送自治區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工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