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完善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內水運管〔2021〕3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水利工程劃界工作的通知》(內水運管〔2020〕44號)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對水利工程堤防范圍劃定成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劃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土地權屬不變。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種植高稈農作物(特指玉米、葵花、高桿高粱)、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禁止設置攔河漁具;禁止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水閘、堤防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四、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禁止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嚴禁未經許可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嚴禁未經許可在水閘、堤防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嚴禁未經許可開展工程項目建設。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附件:
1.內蒙古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方法劃定標準
2. 興安盟農墾事業發展中心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劃定方法
3.興安盟農墾事業發展中心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圖斑
4.興安盟農墾事業發展中心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控制點坐標統計表
興安盟農墾事業發展中心
2022年11月2日
興安盟農墾事業發展中心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劃定方法.doc
興安盟農墾事業發展中心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圖斑(1).pdf
興安盟農墾事業發展中心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拐點坐標統計表.zip